看守所和监狱的区别体现在关押的人员和承担的司法责任等方面。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因此可以认定,在看守所的仍是犯罪嫌疑人,不一定有罪;而在监狱的,一般是经法院判决有罪的犯罪人。
一、看守所和监狱的区别在哪里
根据法律规定,两者在关押的人员,主要的承担的司法责任等方面有区别,主要如下:
1.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2.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二、分配监狱是哪个部门的事情
犯人从看守所送到哪个监狱一般是由省司法厅或省监狱管理局决定的,一般他们会界定哪个地区的看守所送哪个监狱的相关规定。如果要调整的话,他们会通知相关的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下文到地市公安局,做好相对应的调整。
三、监狱中如何能减刑
监狱是根据服刑人员的改造、立功、检举等加以衡量的,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法院裁决。提醒您,在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最多可以减刑时间不超过总刑期的一半,每年可以减刑一次。
1.一般立功的情况
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
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重大立功的情况
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要罪犯(包括同案犯)的;在押期间制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在押期间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等。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属重大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为在案件审理阶段尚未实际作出处罚,也不存在减刑一说,而此时应该是减轻对犯罪分子的处罚才对。案件中若犯罪分子能够积极的对受害人作出赔偿,并取得其原谅的话,那么在最后量刑处罚的时候是有机会减轻处罚的。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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