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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犯法记录怎样查询?查犯法记录怎样查询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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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怎么可以查一个人有没有犯罪记录

网上不能查一个人有没有犯罪记录犯罪。

犯罪记录由公安机关记录存档,个人在网上是查不到犯罪记录的,只能是国家安全机关、法院、检察院、律师因为办案的需要向公安机关查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规范犯罪人员信息查询机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上述机关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入伍、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进行。辩护律师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要求查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记录的,应当允许,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被执法机关依法封存的除外。

扩展资料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

这是“两高三部”为贯彻中央司法改革方案中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要求,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切实维护有犯罪记录人的合法权益。经过近四年深入、系统的调研、论证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后,出台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

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犯罪记录制度是近现代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犯罪人员个体利益而设立的一项专门法律制度,是现代社会管理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外法制较为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等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犯罪记录制度。

“两高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中借鉴了国外较为成熟的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犯罪人员犯罪信息的登记主体和登记内容、犯罪人员信息管理方式方法、犯罪人员信息通报和查询等工作机制以及违反规定处理犯罪人员信息的责任,并结合我国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意见》指出,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是一项崭新的制度,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勇于探索,要结合自身工作的性质和特点,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在实践中,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互相配合,妥善处理好在工作起步以及推进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该项工作取得实效,以推动我国犯罪记录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嫖娼那点事,你关心的这都有(综合版)

卖淫是世界上最古老的职业之一,卖淫嫖娼是一种对合行为,可以说卖淫与嫖娼是相伴相生的。至于是先有卖淫还是嫖娼不是本文叙说的重点,也不在小编的涉猎领域。话说新中国成立后,曾一度有“一举禁娼成功”之壮举,但是很快便死灰复燃、屡禁不止。小编在这里以漫谈的形式,给各位看官说说嫖娼那点事!

1、什么是卖淫嫖娼

卖淫嫖娼虽然是一个法律概念,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解释。对于何为卖淫嫖娼比较权威的解释出自2003年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该批复指出: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通行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通过这一解释可以把卖淫嫖娼提炼为三个关键词:不特定对象+金钱(财物)媒介+发生性行为。不特定对象可以把包养行为排除在卖淫嫖娼的范畴,因为包养者和被包养人是相互特定关系人。很多读者不理解何为不特定,通俗一点的解释就是对性行为的对象没有选择或者很少设置附件条件,不管是张三、李四还是王五,只要按照约定支付对价,卖淫女都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这就是所谓的不特定。在包养关系中,双方通常都是基于一定感情(包括纯洁或不纯洁)而建立起来的,尽管伴随着金钱给付,但是由于不符合不特定的要件,因而也不是卖淫嫖娼。卖淫嫖娼的不特定主体这一特征,决定了卖淫嫖娼存在传播性病的极大风险,因而存在巨大的社会隐患,这也是法律打击卖淫嫖娼的初衷之一。包养关系因为相对确定性,也就不存在或者很小可能传播性病,这也是不把包养作为打击对象的重要理由。

金钱媒介是卖淫嫖娼区别与约炮、一夜情的重要标志。大家经常会看到这样的新闻,说某女子被渣男骗炮后报复,短期内与大量男性发生性关系。此时该女子涉嫌传播性病罪,其行为并非卖淫,就是因为不存在金钱对价。可能有的小伙伴会问,约炮、一夜情前为了讨女方欢喜而给礼物,甚至发红包的行为是不是金钱媒介?对此,通常是不能认定卖淫嫖娼的。所谓卖淫嫖娼中的金钱媒介就是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女方发生性关系的目的是收钱,嫖客给钱的目的是发生性关系,金钱和性关系是互为手段和目的的。刚才提到的,约炮、一夜情前的财物给付是一种示好、一种试探,这里的财物与最终是否发生性关系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取决于一定的偶然和运气。约炮、一夜情中事后给付财物的,如果事先没有约定,也不是卖淫嫖娼行为。对此,也有人写文章中提到:现代社会的情感状态越来越复杂,不是基于金钱交易的婚外或婚前性行为通常属于道德谴责的范畴,公安机关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性行为不是基于单纯的情感或欲望,而是基于金钱交易,才能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

发生性行为可能很多人觉得没有进一步解释的必要,不就是发生性关系嘛!问题在于,打飞机、乳交、足交、口交等性器官接触以外的行为是不是性行为?同性之间的肛交是不是性行为?很多人对此似是而非。2001年公安部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也就是说,飞机、口交、肛交属于卖淫嫖娼行为。但是这是就治安管理意义上而言的卖淫嫖娼,并非刑法意义上的卖淫嫖娼。众所周知,刑法对卖淫嫖娼并不直接打击,但是对于组织卖淫、介绍卖淫、容留卖淫等行为是要刑事处罚的,因为这类行为通常规模较大、社会危害更为严重,所以需要刑事规制。刑法中的卖淫与治安法中的卖淫范围并不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指出,目前情况下,不能将刑法意义上的卖淫局限于性交行为,对于性交之外的肛交、口交等进入式的性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而像手淫、乳推等开放式的应被排除在外。这是因为进入式的行为更容易传播疾病,而开放式的风险小得多,几乎可以忽略。对于嫖客和小姐而言本身只触犯治安法,因此无论进入式还是非进入式都是卖淫嫖娼行为。当然边缘按摩行为则不同地方可能存在差异,没有疑问的是,正规按摩是不涉及卖淫嫖娼行为的。

2、卖淫嫖娼怎么处罚

说到处罚,不得不提一个人,就是国民老公黄海波。黄海波是不幸的,其嫖娼不仅案发,还被收容教育,更被媒体大肆报道,直接导致如日中天的黄海波一蹶不振,至今都没能东山再起,可见嫖娼的次生危害有多大!

言归正传,卖淫嫖娼应该如何处罚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该条规定了卖淫嫖娼的两个处罚档次,即常规套餐和优惠套餐。常规套餐为十日以上拘留+五千罚款,优惠套餐为五日以下拘留或罚款。细心的人可能会问,为啥十日以上和五日以下有个中间空白档呢?说实话,小编也没搞明白,处罚模式应该是阶梯式,依次接续,这样的断档是治安法的标配,有明白立法者有何考虑的可以给小编普及一下,在此,先谢过了。有人可能会问,什么时候用常规套餐,什么时候优惠套餐?以小编的实践观察看,规律是正常情况下都是常规套餐,特殊情况如嫖娼未遂、招嫖被骗(下文会涉及)等情况适用优惠套餐。但是也存在正常的嫖娼既遂后,给予优惠处理的情形,比如态度很好、积极配合、主动交待,还有窝点被端,嫖客量大,拘留所人满为患,这些情况下也可以适用优惠套餐。比如,有个咨询者提到其被公安机关教育后,主动陈述了违法事实,结果被处以拘留三日的处罚。总之,卖淫嫖娼处罚的政策性和灵活性较强,所以各地也存在较大差异,这都是正常的。

有人会担心,黄海波被收容教育六个月。如果说对其收容教育有利用其名人身份进行以案释法的警示教育用意,那对普通人会不会也收容教育。关于收容教育原来是有法律依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曾规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国务院根据该决定制定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随着劳动教养的废除,201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意味着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彻底退出历史舞台。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收容教育制度废止,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卖淫嫖娼仍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不意味着卖淫、嫖娼合法化。小编告诫各位,切勿以身试法。

3、嫖娼了事后会处罚吗

任何事情都是有利有弊的,要辩证的一分为二的看待问题。这无疑是一句正确的废话,然后却让无数男性在享受移动支付便利的同时,面临着嫖娼事后被处罚的风险。这种风险甚至让很多人寝食难安、夜不能寐,更有甚者走向抑郁、惶惶不可终日。在一手交钱、一边脱衣的年代,卖淫嫖娼主要是抓现行,也就是我们常常在电视中看到的画面:多名警察在一所疑似用作性交易的房间内,拍摄嫌疑人和案件现场,涉事男女衣不遮体、裸露出镜。在移动支付越来越便利后,事后查处的嫖客已经占据了绝对多数,而且往往是拔出萝卜带出泥,抓获一个现行,就可以根据转账记录按图索骥般的倒查一片。

咨询过程中,有不少人问转账记录删除了还可以查询得到吗?所谓的手机删除转账记录,只不过一种自欺欺人、掩耳盗铃的做法。因为转账的痕迹并不会因为手机上的删除而消失。治安案件虽小但也是多警种协同作战,从后台查询到相关记录进而锁定违法嫌疑人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证据标准问题各地有所不同,但是男方口供比较重要。

4、招嫖被骗怎么办?

看一看知乎法律主题下的咨询,会惊讶的发现十个问题八个与诈骗相关,这足以表明诈骗已经成为无孔不入、无处不在的一类犯罪,且花样翻新、手段多样、紧跟热点,以至于小编感慨,这样艰难的形势下能够独善其身、没有被骗真是太幸运了!既然诈骗无处不在,招嫖领域在骗子眼中无疑是一块肥肉,而且与其他诈骗领域相比更为安全。这是因为不少招嫖人员害怕报警反被处罚,偷鸡不成蚀把米,往往自认倒霉,牙齿打碎了往肚子里咽。其中的苦与痛,非亲历不可知。骗子正是抓住了嫖客的这一担忧心理,更加有恃无恐、肆无忌惮。那么问题来了,在招嫖被骗的情形中,报警到底会不会被处罚?

以小编的实践观察来看,这一担忧不无道理。在百度中输入“招嫖被骗报警后被处罚”,可以搜到大量新闻报道。如:青阳派出所发现熊先生微信招嫖被骗属实,立即对诈骗立案,同时对熊先生微信招嫖违法行为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两日的处罚。再如:罗某意识到自己可能受骗,可他不但没自认倒霉,却选择以被诈骗为由报警,想通过警方帮其追回损失。不曾想罗某的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吗,构成嫖娼,属未遂。惠安警方依法对罗某除以500元的罚款。诸如此类的案例,不胜枚举。小编在这里想说,暂且不论这样的处罚对不对,都不应该作这样的宣传报道,这对招嫖人是非常大的打击,同时是对诈骗分子的间接助攻。试问如果骗子骗完后,顺便给招嫖者发一个类似的报道链接,那还有几人有勇气报案?

言归正传,招嫖被骗究竟违不违法,应不应该受处罚?小编经深入思考认为,招嫖骗局中因为客观上不存在卖淫女,招嫖者遇到骗子不应作为嫖娼未遂予以处罚。(未遂问题下文详细讨论)卖淫嫖娼应限于真实存在卖淫女的场合,否则仅仅因为招嫖这主观上有嫖娼的想法就进行处罚,显然是主观归罪,背离了法治。那么有人会产生这样的疑问,难道招嫖就是对的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告诉我们,这当然是不对的,但是不代表一定是违法的。招嫖虽然被骗,但是招嫖的想法是真实的,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违法倾向,这一次被骗,下一次有可能就成功了。怎么办?实践中对于主观上有违法倾向的人,通常是批评教育。好在不少地方公安机关也意识到了这点,不再简单粗暴的对招嫖者处罚,而是代之以批评教育。小编通过输入“招嫖被骗被教育”这一关键词进行搜索发现了不少案例,佐证了小编的这一观点。如“法学生招嫖被骗,想骗子普法追讨”中,民警对小峰网络招嫖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再如“男子在萧山一酒店开房网上招嫖”中,派出所对李某招嫖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在这里,小编为公安机关秉公执法、准确用法点个赞!

尽管有前车之鉴,小编仍然断言,还会有不少人落入这样的圈套。那么招嫖被骗,应该怎么做?尽管法律的本意是不处罚,也不能处罚,但是各地执法观念不一,平民百姓很难说服强大的执法者。小编在这里建议,如果被骗价值不大,在自己的承受范围内,可以花钱买教训,如果数额较大那么还是要坚决予以报案。当然在报案之前,最好是能通读本文,尽可能的做好申辩。如果不幸被处罚,在小编看来,复议的价值不大,可以尝试行政诉讼。

5、遭遇仙人跳怎么办

仙人跳是一种传统的违法犯罪了,与招嫖诈骗相比,其危害性有过之而无不及。如果说诈骗只是让被害人心情郁闷的话,仙人跳则往往让被害人遭遇财产与心灵的双重打击,不仅财产损失惨重,而且胆战心惊,幼小的心灵遭受一万点暴击。实践中,仙人跳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真实存在卖淫女的情形,此类仙人跳是先发生关系,同伙后进行敲诈,比如说女方未成年啦,要报警啦之类的,更有甚至女方同伴到涉事房间当场进行恐吓,甚至殴打以索要钱财。此时,对方根据情况涉嫌敲诈勒索或抢劫,同时被害人因为与卖淫女发生了关系,也存在嫖娼违法事实,既是卖淫嫖娼的违法嫌疑人,也是对方敲诈勒索、抢劫的被害人,嫖娼行为是要处罚的。另一种是以卖淫为幌子,女方根本没有卖淫的真实意图,致使充当同伙的敲诈、抢劫的帮凶,此时被害人主观上想嫖娼,客观上遭遇了不法之徒,在法律适用上同前面的招嫖骗局,对嫖娼想法只能批评教育,而不能进行处罚。

有的小伙伴可能会问,如果第一种情形,什么时候被处罚,是报案时还是警方破获对方的敲诈抢劫案以后?答案是后者,因为报案时只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还没有其他证据,比如女方的陈述、是否发生性关系、金钱交易情况,根据前面讲的治安法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报案时不能处罚,要处罚也只能是女方到案完善证据链后才能处罚。有人会问,与卖淫女发生性关系了还会有人报警吗?这里不得不提小编的一位咨询者,鱼死网破、勇气可嘉。当时小编给他作了全面分析后,其毫不犹豫的去报警了。期间有些波折,因为开始警方有处罚他的意思,并将其留置了一夜,警方的顾虑是放走了担心日后不到案(这位咨询者是外地出差),但是纠结在三后,办案机关还是坚持了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最后在留了其家人的联系方式后将其放走。该案是否已经破案,不得而知。小编认为,所谓的招嫖诈骗以及仙人跳与当前愈演愈烈的电信诈骗相比属于比较低级的犯罪,只要警方用心办理、投入警力,是可以短时间内破案的。

6、嫖娼存在预备、中止、未遂形态吗

在小编看来这原本是一个不是问题的问题,但是在指导一起嫖娼治安处罚行政诉讼案件时,办案机关委托的律师在庭上发表了治安案件不存在预备,预备是刑法中概念的意见。搞的当事人一脸懵逼,不知如何应对。对此,有必要先回顾一下本案的简要案情,当事人暂且称之为小李吧。小李以嫖娼的故意从qq群里面联系了一个小姐,双方谈好了价格、约定了时间和地点。小李如约前往,但是进入公寓后未能找到指定房间,离开公寓后返回家里的途中被便衣民警抓获。好神奇的一幕,想必大家可能觉得民警有读心术吧,可以在人来人往的大街上精准识别嫖客。其实,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卖淫嫖娼越来越隐蔽,导致钓鱼执法在此类案件中比较普遍。如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通知中就指出,要通过加强侦察破案、严密阵地控制、布建特情耳目、开展调查摸底等管理措施,及时发现、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所谓阵地布控、特情耳目,实际上和钓鱼执法密切关联,这不在本文的深度探讨之列,点到为止吧。

言归正传,上述案例中,小李按照约定前往指定场所意欲嫖娼,但因未能找到该场所而离开途中被抓获的行为是嫖娼的何种形态?该案中,小李被拘留5日。在享受优惠套餐的情况下,通常存在特殊情形,本案显然公安机关以嫖娼未遂作为情节较轻理由给与从轻处罚。但是相关处罚文书未见未遂表述,公安机关委托的律师也否认嫖娼行为中预备、中止、未遂的概念。但是一方面从前述招嫖被骗部分,小编罗列的实践案例看,公安机关是认可未遂的,既然如此就没有理由否认预备、中止。另一方面也是更为实质的理由,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像刑法一样法规定预备、未遂、中止,但是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中是有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41-04.行政处罚的适用中1.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规定:(1)已过追究时效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本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上述追究时效的限制。(2)未成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收容教养。(3)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4)盲聋哑人。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5)预备行为。行为人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不予处罚。(6)中止行为。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7)未得逞行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其中(5)(6)(7)就是所谓的预备、中止、未遂。所以治安违法行为是存在预备、中止和未遂形态的。其实这本是一个常识问题,治安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只是违法程度不同而已,既然刑事犯罪存在特殊形态,治安违法行为当然也存在。

肯定了治安违法行为存在预备、未遂、中止形态后,各位看官肯定会问,上述案例属于何种形态呢?是未遂,还是中止,或者还是预备?预备和未遂、中止的区别在于是否着手,着手以后就不存在预备的问题了。那何为着手呢?就是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受到了紧迫危险,以杀人为例,张三持刀砍人的一瞬间就是故意杀人的着手,如果着手后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就是未遂,如张三砍人后反被制服,就是故意杀人未遂。如果着手后在相应危害结果发生前主动放弃的就是中止,如张三砍人后未造成死亡结果前放弃继续加害的就是中止。预备就是着手以前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行为,如张三为了杀人而买刀的行为就是预备。回到小李的案例,其在qq上聊天商议的行为与实际发生卖淫嫖娼还有相当的距离,故聊天商议属预备行为。再看小李应约前往的行为,其连卖淫女的场所都没找到,更没有见到人的情况下,显然也并非着手的行为,既然没有着手,只能是预备行为。公安部《关于以钱财未媒介尚未发生性关系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的行为主体之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令人遗憾的是,批复中强调的着手在实践中没有得到正确理解,把法律意义上着手混同于生活中的着手,导致治安违法行为几乎不存在预备的存在空间,这显然与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相矛盾,也与一般的法理存在重大冲突。有人会问,嫖娼未遂主要是什么情形呢?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男女双方谈妥价格后,共处一室,即将准备发生性关系,但被公安机关破门而入、当场抓获的情形,这是最为典型的嫖娼未遂。故以小编之见,小李的行为只是嫖娼预备,而根据前述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的规定,对于预备行为是不予处罚的。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周士健不服宝应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案认定,双方只是谈价议价,尚未实施手淫行为,公安机关处罚不当予以撤销。

7、如何理解6个月的处罚时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就是治安管理违法行为6个月追诉时效的具体依据。6个月的计算起点为最后一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日其计算。还是以嫖娼为例,如果1月、2月、3月的1号行为人实施了3次嫖娼行为,那么6个月的处罚时效从最后一次3月份起算。换言之,如果在9月1日前被公安机关发现的,3次嫖娼行为都要处罚。

需要说明的问题是,是否6个月一过就意味着行为人安全了呢。未必!极端情况下,如果公安机关在6个月的最后一天发现,那么处罚日期则必然在6个月以后。通常情况下,8个月没有被处罚就基本上安全了。这是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本条规定了,治安案件的办理期限,通常一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个月,也就是最长2个月。前述8个月即是6个月加2个月而来。小编曾注意到知乎中有人13个月后被处罚,应当说这个程序是有问题,因为说的不详细,这里就不深入考证了。

有人会问,公安机关发现日期怎么来证明,是有他们自己说吗?显然不是这样的。这里不妨看一下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一起行政判决,判决认为,接报案登记是公安机关办理治安行政案件的首要环节和必经程序,是对治安违法行为人开展调查及治安处罚的前提,涉诉案件公安机关未提供受案登记表或者发现案件的记录,行政处罚缺乏启动条件,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据此可知,发现治安违法案件的必须有相应的受案登记或相关记录,而不是随意确定。这个案例也表明,即使嫖客存在治安违法行为,如果公安机关处罚程序不当也是可以撤销。撤销就是一个终局结论,公安机关不能事后补充相关材料后另行处罚。

8、嫖娼会通知家属和单位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据此得知,因嫖娼被拘留的,应当通知家属。这里通知家属并非是有意让家属知道行为人嫖娼的事实,而是保障行为人家属知情权的需要。因为实践中,有的行为人被拘留后,家属不知情,在联系不上的情况下报失踪。那么是否一定会通知家属呢?通知是办案机关的法定义务,但是通知的前提是行为人自报家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规定,被处罚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决定书中注明。所以说,如果行为人不想让家属知道嫖娼这样的糗事,也是可以通过不提供联系方式的形式实现这个小算盘。不要追问,自己不说,公安机关不会主动查实吗?治安案件而已嘛,何必较真,况且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已有规定。

关于单位的问题,实践中是不通知的。为什么,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嘛,本职工作都干不过来,谁还去多此一举、费力不讨好、遭行为人嫌弃呢!这里有个例外,如果你是党员,那么公安机关是要进一步核实相关身份的,按照纪法衔接的相关规定通报纪委。

9、嫖娼被异地处罚,本地可以查询吗

很多嫖娼行为发生在异地出差期间,一旦不幸被处罚,有人会担心,被治安处罚后,户籍所在地还能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吗?很多咨询者表示,我还要考公呢!其实作为有志于加入为人民服务的公务员群体的朋友,小编还是强烈建议,改掉恶习、洁身自好。关于这个问题,如果是跨省被处罚,那么户籍地是查询不到这一违法记录的。因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不支持全国联网,省内是可以查询的。小编认为,在技术上实现全国互联不存在任何障碍。大概是政策方面的考虑,给违法者重新回归社会的机会,穷寇莫追、大抵如此吧。

最近有不少小伙伴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会对上述结论产生影响吗?小编认真学习了指导意见,其提及的跨省通办事项中并不包含违法记录查询,只是刑事犯罪记录查询,为犯罪记录本身是全国联网的。犯罪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具有不同的内涵,当今各类考试招生简章通常是限于无犯罪记录,所以大可不必担心。

10、套路嫖会被处罚吗

所谓套路票是指以色情服务诱骗男性受害人高额充值消费的新型诈骗模式。套路嫖本质上是诈骗犯罪,而充值的客人只是诈骗罪的受害人。从实践中,多起套路嫖案例来看,普遍没有对客人以嫖娼的名义进行处罚,而是作为受害人参与刑事诉讼。但是令人遗憾的是,从相关判决看,对于诈骗分子的违法所得并没有退还被害人,而是没收了。在小编看来,这是采取了一种折衷模式,即罚钱不罚人,不对被害人处罚,但是充的钱予以没收充公。其实这是存在矛盾的,但是这不在本文的讨论之列。遇到套路嫖的小伙伴,可以主动报警,不要有心理负担。

嫖娼不仅有传播性病的风险,而且很多人过不了心理这一关。案发的,有很大被处罚的几率。一旦被处罚,就会被贴上嫖娼的标签,而这样的记录虽然不为外人所知,但是也会相伴一生,可谓人生的一大污点。如果是公职人员,则会有被开除的风险,代价极其昂贵。如果没有案发,很多人则担心有朝一日案发,十分焦虑,严重影响了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文末,小编奉劝大家:珍爱生活,远离嫖娼!

问题集锦

1.因嫖娼被处罚后,报考公务员能通过政审吗?

2.治安处罚记录五年后自动消除的说法可信吗?

3.党员嫖娼被处罚后会通知纪委吗?

4.嫖娼被处罚后会通知单位吗?

5.公职人员被处罚后还能提拔吗?

6.招嫖被骗报警后影响政审吗?

7.治安案件存在异地执法协作吗?

8.治安案件不到案会上网逃吗?

9.事后处罚的可能性大吗?

10.通过个人手机电话联系是骗子吗?

11.办案地和案发地不一致正常吗?

12.来电是否就是法律意义上的传唤?

13.如何判断自己是否遭遇了非法执法?

14.被处罚后,把户籍迁到外省可行吗?

15.因嫖娼被处罚后,出行会受管控吗?

16.6个月的追究时效如何计算?

17.入职新公司做背景调查可以发现被处罚记录吗?

18.被处罚后,影响子女将来升学和考公吗?

19.因组织卖淫等刑事案件作证后可能不处罚吗?

20.套路嫖报案会被处罚吗?

21.

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后,是否还可以处罚?

22.自首没有处理,女方案发后还能处罚吗?

23.与性器官无接触的胸推、腿推等是卖淫行为吗?

24.

嫖娼被处罚后可以办理居住证吗?

25.

嫖娼被处罚的程序是什么?

1.因嫖娼被处罚后,报考公务员能通过政审吗?

这是很多被处罚的年轻人关注最为集中的一个问题。

公务员招考简章禁止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报考,没有明确禁止因违法受过行政处罚报考。这不是疏忽大意,而是有意为之。因为治安处罚的种类很多,而且有的非常轻微,如果仅仅因为治安处罚就剥夺为国家效力的资格未免矫枉过正。从这个意义上讲,被治安处罚过的人,仍然可以报考。

那么因为特定的卖淫嫖娼被治安处罚的,能否通过后期政审呢?

这一点实践中不同的地方要求和做法不尽相同。从用人单位的要求看,有的按招考简章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即可,有的要求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从公安机关的做法看,在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情况下,有的严格按照需求查询提供,即用什么查什么,不人为的扩大或缩小查询范围;有的为了避免责任和风险,将查询到的违法信息一并提供,然后由用人单位参考决定是否录用。

基本上可以肯定的是,因黄赌毒被治安处罚,在性质上明显不同于其他治安处罚,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一个人的法律和道德品行素养。公职人员因嫖娼被处罚的一般都会开除公职,那么在入职前发现有嫖娼行为的,自然会不予准入。而且相关政审规定中,明确规定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活动的政审不合格。以网上可以公开查询到的《2020年度江苏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第十六条关于考察(政审)标准问题中第十二项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为考察不合格。所以,因为涉黄被处罚在政审中发现的,通常无法通过考察。

当然,如果这个地方用人单位只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且公安机关要什么给什么时,则可能通过政审。如网上可查的某地区公安机关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办法中,明确指出证明事项应当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相对应,注意区别“犯罪记录”“违法记录”“违法犯罪记录”的具体要求,不得扩大证明范围。

那么有人可能会问,如何政审时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完全没有体现治安违法信息,是否一定发现不了?只能说很大程度上发现不了,但是并不绝对。这是因为考察除了查阅相关档案和证明材料外,还会与相关人员座谈交流,甚至会有举报电话,全程进行监督。所以理论上也存在通过其他方式发现的可能。

2.治安处罚记录五年后自动消除的说法可信吗?

经常有人问,只要不再违法,之前的处罚记录是不是五年后真的可以自动清除。这一说法是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和实务操作中的依据的,应该说是谣言。我们国家,目前尚未建立违法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尽管每年的全国两会,都有人大代表呼吁建立轻微违法和犯罪的前科消灭制度,但是尚未见到官方的权威答复。但是,这应该是一个趋势,前科消灭有利于让曾经犯错的人轻装上阵、重归社会、不被歧视,有利于降低社会管理成本。相信在将来,在更多人大代表的关注和呼吁下,这项制度会逐步建立起来。

另外,在无法自动清除的情况下,有人在花钱办事思维主导下,不遗余力的想通过私人关系予以删除。在这一需求倒逼下,网上也有人做起了这档生意,声称可以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可以毫无疑问的说,凡是说可以花钱删除的都是骗子,删除是假,骗钱是真。违法犯罪记录非经法定程序履行法定手续是不可能删除的,也不是一个单位一个人就能左右,这里提醒大家谨防上当受骗。

3.党员嫖娼被处罚后会通知纪委吗?

目前,各地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大都建立了纪法衔接机制,公安机关在对党员处罚后,会主动向党员关系所在地纪委和所属党组织通报,由纪委进一步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此,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33条第2款有明确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对于异地被处罚的也是可以通报的,主要是作出处罚的公安机关向被处罚党员所在地纪委和单位寄送相关材料。当然,制度是健全的,但是这种异地衔接执行效果如何不得而知,实践中可能存在漏报情况。

4.嫖娼被处罚后会通知单位吗?

如果是党员或者公职人员是会通知单位的,这是对公职人员进一步进行政务处分的需要。如果既非党员、也非公职人员,则没有通知的义务。符合通知情形的,通知的时间为作出处罚以后,而并非在处罚前。因为在正式处罚作出以前,违法嫌疑人是否构成治安违法,证据是否足以认定,还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比如在传唤时通知单位,一旦事后没有被处罚,会给嫌疑对象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所以只有在处罚定案以后,才会履行通知程序。

当然,有些案件在执法过程中不排除会到违法嫌疑人单位进行传唤,此时单位也会知晓。办案机关即使到单位传唤也会比较人性化,通常不会明确表明以涉嫌嫖娼为由进行传唤,此时单位也仅仅是知道某人于某时间被某公安机关传唤而已。

5.公职人员被处罚后还能提拔吗?

公职人员因嫖娼被治安处罚后,通常还会给与党纪政纪处分。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所以,这个问题原本不是问题,即公职人员嫖娼被处罚后通常会开除公职,根本不会有日后提拔的可能。实践中,由于有的公职人员隐瞒了真实身份,导致公安机关未能向有关部门通知,因而也未受到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既然如此,被治安处罚的公职人员日后就有提拔升职的可能。从目前的情况看,公职人员提拔主要是走组织程序,对组织部管理提拔的干部可能需要部门联审。以某正县级部门为例,其部门负责人属于科级干部,经组织部门同意后单位可以自行启动提拔程序。这种通常不会存在部门联审,也就发现不了曾被处罚的事实,因而产生不了实质影响。但是如果是提拔县级干部,就需要组织部门主导。这个时候各地通常在考察阶段会有会有一个部门联审,如联合公安、法院、银行、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拟提拔对象的违法犯罪情况、失信被执行人情况、借贷等情况进行审查。此时,可能发现之前被处罚的相关记录,进而影响提拔甚至提拔不成反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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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查一个人的犯罪在逃记录

在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奇葩性事件,和一些刑事案件,以及一些出乎大家意料之外的事情发生。面对这些事情的发生,我们也都深受其影响。而这些事情在生活中并不能避免,因为这些事件往往都是真是社会的写照,反映出来的问题,也足以引起我们的反思。接下来小编就每天为大家更新最新社会性事件,以及一些奇闻异事,让广大读者在丰富眼界和好奇的同时,了解最新的社会新闻。

案底和前科都是民间使用的俗语,不是法言法语,在正式的司法文书中是不会使用的,针对涉案人员以前的违法犯罪问题,司法机关会使用更为清晰明确的描述,比如某人何年何月因何事受到何种法律处罚,是行政处罚,还是追究刑事责任。而犯罪记录就非常明确了,就是一个人曾经有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这里特别说明一下,很多朋友会把违法和犯罪混为一谈,犯罪是《刑法》领域的专有概念,违法行为当然也会留下记录,但是除了吸毒,其他记录对个人工作生活基本都没有影响,而人一旦有了犯罪记录,则毫无疑问是要处处受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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